销毁服务指南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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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经办依据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86号)第三章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,销毁国家秘密载体,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,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。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、登记、审批手续,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。 二、服务对象 在杭省直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驻杭军事机关、涉密单位及杭州、嘉兴、绍兴市等地区机关单位。 三、服务内容 回收销毁各类涉密载体,包括纸介质、磁介质、光介质、半导体介质及塑料介质等。机关、单位应当按照不同介质类型分别封装,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,待销介质不得夹杂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等危险品、各种杂物及生活垃圾。 四、受理机构 浙江省保密技术服务中心 五、联系方式 浙政钉小程序:浙政钉工作台-保密服务-销毁预约 值班电话:0571-81053766 0571-81053777 投诉电话:0571-81053708 申报相关材料详见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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